各院系部、机关各处室: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长江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田巨平
副主任:马发生
委 员:李永健 田巨平 杨敬华 梁银怀 马发生
王学梅 章 汛 侯谦民 胡 炼 朱志敏
李之群 屈 虹 董继武 夏杨福 周 鹏
苏 龙 官灵芳 傅 翔 陈环姣 陈 卉
李胜林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办公室主任:胡 炼(兼)
秘 书:黄静宜 毛 维
附件:长江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长江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教育发展战略中的主体地位,规范学术委员会组织和行为,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设立长江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聘任本校专家学者组成的学术咨询和审议机构,并在学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在专业建设与发展、教学与科学研究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旨在不断促进学校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咨询和审议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的教育、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发扬学术民主,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及各项科研管理办法、规定;
(二)对重点科研机构的建设计划和发展规划进行论证、评估、指导、检查;
(三)对有申报限额的科研项目、优秀科研成果进行审议、推荐;
(四)对校级科研项目进行论证、审批;
(五)对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的学术价值进行评审、鉴定;
(六)对校内各类科研成果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七)评定、审议学校设立的各级各类科研奖项;
(八)评价、指导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
(九)对重点培养的学术骨干进行资格论证、学术指
导与评估;
(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与专业建设的自我评价工作;
(十一)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指导工作;
(十二)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科研决策、咨询工作,对某些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第三章 组织与运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委员17—23人,人选由系部推荐,由校长根据专业建设、教学及科研工作发展需要从中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为人正直,原则性强;
(二)关心学校发展,熟悉所在专业的学术发展状况,对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有敏锐的观察分析能力和独到的见解;
(三)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符合条件的,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变动或调离;
(三)长期不履行委员工作职责;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学校委托的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需要表决的议题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并可根据需要临时聘请专家、学者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小组,专门小组组长由学术委员会推举产生,专门小组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对专门议题进行审定、审议、评议和咨询方面的工作结果,由校学术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作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会务筹备、组织及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办理。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长江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