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科研管理 >> 上级政策 >> 正文

湖北省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省教育厅 [发表时间]:2013-07-05 [来源]:http://kyc.cjxy.edu.cn/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开展职业教育科学研究。职业教育科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三条 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1、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项目经费应主要用于资助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战略性研究项目和应用性研究项目。

2、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

3、权责明确,规范管理。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4、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相关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5、一次核定,分期拨付。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6、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点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一般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学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点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一般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8、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等。

9、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院校(单位)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按照项目负责人所在院校(单位)管理制度执行。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五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 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掌握在3001000元。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校(单位)承担。

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湖北省职业教育科学研究项目时,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项目概算。对拟立项项目,评审专家审核时,提出建议资助金额。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报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院校(单位)发出《湖北省职业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并于一个月内将预算的回执报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

1、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2、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3、编制项目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条 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鼓励院校(单位)对项目申请人的经费资助。院校(单位)按照相应比例资助本单位人员申请项目课题的,须在项目申报时的出具经费保障证明;在项目成果申请鉴定时出具经费到位证明。

第十一条 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对项目预算的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院校(单位)。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校(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它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个课题均预留20%的资助经费,待课题完成经鉴定进入结题验收阶段时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谁支付谁审批”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课题经费有结余的应退回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报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审批。

经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协助追回相关经费,并退还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追回,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将视情况对该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 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定期按要求向湖北省教育厅报送经费决算和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11日起施行。